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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更新时间: 2021-06-23 摄影:| 编辑:yuanyi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劳动纪律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经学院2016年12月7日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劳动纪律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严格劳动纪律考核管理。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2016年12月20日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劳动纪律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作息、请假制度是学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本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管理,能有效加强教职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维持学校正常运行,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也为教职员工的工资核发、绩效考评、职称申报、岗位竞聘等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条 未经特殊声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考勤管理与实施

第三条 学校所有教职员工均实行指纹打卡考勤:行政管理人员按行政作息时间上下班,教师按行课作息时间上下班,专职辅导员、驾驶员、招生人员等岗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按相关岗位管理办法执行。考勤日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学校人事处于每月26日统计当月考勤。

第四条  考勤组织方式。

各处室、各院系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须指定一名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教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等情况以指纹考勤为准。 各部门考勤员于每月26日前(遇节假日推迟至上班的第一天),将本部门当月全部人员考勤情况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含/销假单等与考勤相关的原始凭证),若当月在规定时间内未报考勤的部门,考勤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人事处根据各部门考勤情况汇总,确定当月教职员工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交领导签批后,报财务处执行。

第五条  工作日的界定。教师上课时间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办公时间,全院性活动及各处室、各系(部)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都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日,均应按时到岗。

第六条  各类请假,包括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在休假期满恢复工作后,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学院人事处负责监管规定的执行情况。若因未严格执行学院的考勤和请假制度,使学院利益受到损害,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教职员工考勤,纳入月绩效考核;部门第一负责人考核本部门员工,校长办公会考核中层干部,校领导由理事会年终考核;所有考勤由人事处统计。

第九条  迟到与早退的处理

(一)规定工作时间开始后,5-30分钟内到岗者为迟到。提前30分钟及以上离岗者视为早退。

(二)一月内迟到或早退2-5次,减发当月绩效工资的10%;一月内迟到或早退5—10次的,减发当月绩效工资的20%;若一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10次的,减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三)如遇特殊情况(如天气等不可抗拒因素),需告知所属部门领导,可酌情处理。

第十条旷工的处理

(一)符合以下情况者视为旷工:

1.未经准假擅离工作岗位者;

2.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

3.新聘教职工不服从组织调配,不按时到岗者;

4.以虚假理由骗取假期者;

5.病假期间在校外从事有偿服务活动的;

6.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又不服从岗位调整,经教育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7.其他构成旷工的情况。

(二)教职员工旷工一天以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10%;旷工超过三天(含三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20%;旷工超过七天(含七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连续旷工满十天或全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二十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一条病假的管理

(一)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病假,需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及就诊相关材料,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教职工如患急病,可先打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病假3天以下(含3天)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4天以上7天以下(含7天)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8天以上(含8天)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先后报分管领导和校长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病假第3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者,应将就诊相关材料交人事处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恢复工作。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一个月中病假累计3个工作日及其以内的,当月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一个月中病假累计超过4个工作日不足7个工作日的,当月绩效部分按75%计发;一个月中病假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不足15个工作日的,当月绩效部分按50%计发;一个月中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 个工作日的,当月绩效工资按25%计发。

2.教职员工累计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本人职级工资和绩效部分按80%发放;工作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本人职级工资和绩效部分按90%发放。

3. 教职员工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本人职级工资和绩效部分按70%发放;工作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本人职级工资和绩效部分按80%发放。

4. 教职员工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本人职级工资和绩效部分按60%发放;工作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本人职级工资和绩效部分按70%发放。

7.本条款中的工作年限特指教职员工在重庆艺术职业工程学院任职的工作年限。

8.如遇特殊情况,由本人向部门领导申请后可酌情处理。

9.如有请病假不实者,按旷工处理。

10. 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年终一次性慰问金减半发放。

第十二条事假的管理

(一)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请事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请事假2天以下(含2天)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5天以下(含5天)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6天以上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先后报分管领导和校长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一个月中事假累计2个工作日及其以内的,当月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不足7个工作日的,当月绩效部分按50%计发;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7 个工作日的,当月绩效部分按25%计发。

3.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当月绩效部分按50%计发

4.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以上的,年终一次性慰问金减半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慰问金。

5. 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各类人员,严格控制事假。特殊情况请事假按审批权限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者,视情况延长其试用期、见习期。

第十三条婚假及丧假的管理

(一)婚假: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二)丧假:丧假的申请程序与审批权限与事假相同,请假手续报人事处备案。

教职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丧亡,市内的可给丧假3天,市外的可给丧假5天(含法定节假日)。

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的教职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产假的管理

(一)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128天。试用期教职工休产假,应延长其试用期。

女职工产假:女职工申请休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分娩医疗费、生育生活津贴等)报销标准按重庆市标准执行。

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社保缴费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女职工(专任教师)产假结束后,暂无教学科研工作安排期间,可以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暂时兼职管理工作,并进行相应考核。

(二)护理假: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当月绩效部分按75%计发。

(三)节育手术假:女教职工放环给假三天,取环给假一天,结扎给假二十一天;男教职工结扎给假七天。工资待遇按病假待遇处理。

(四)请假手续由本人依据相关部门的证明办理,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按照规定所休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等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十五条请假销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需严格遵照请假销假制度:

(一)校领导到校外开会、出差和离校,应将时间、地点告知党政办公室。工作时间离校2天及以上,书记、校长应相互通报,副校级领导应在安排活动前向校长请假;出国或离校时间较长,应由校长在院务会上通报,涉及校长、书记本人,还应明确外出期间代为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副书记。

(二)中层干部到其他单位联系公务、出差等,须将时间、地点向本部门其他人员通报。中层干部工作时间离校2天及以上,须在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程序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请假,并向校长报告,人事处备案;其他中层干部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并向校长报告,人事处备案。

(三)正常教学期间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坐班,但应在主城区或铜梁区备课。教职员工若需离开主城区或铜梁区,必须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3天及以上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中层干部若需离开主城区或铜梁区,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3天及以上须经校长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若未请假或未获得批准擅自离开主城区或铜梁区,则给予全校通报处理。情节严重者,自离开之日起按旷工计算。

(四)教职员工因私出国,无论在教学期间或者假期(含寒暑假)都必须在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在人事处备案。若未履行备案手续,则给予全校通报处理。

(五)所有请假须提前申请,在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请假单存人事处。归岗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销假,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需要,教职员工经学校或部门领导安排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正常工作的,或因项目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视为加班。部门安排教职员工加班应严格控制,报校领导批准后实施,人事处备案。

教职员工的加班时间可在部门内部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调剂安排补休,补休后不计发加班补贴。补休时间在一学年内可累积,可冲抵病、事假。

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核定的加班日数计发加班补贴。

第十六条 申请辞职或调离人员

(一)辞职或调离人员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二)如遇特殊情况需延缓办理离校手续,经人事处批准后,超过期限按事假处理。

未按上述两条规定办理的,按旷工对待。

第十七条其他规定

(一)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将联合对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教师因迟到、早退、旷工造成教学事故的,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因私不能参加全院性活动、教职工大会以及重要性会议如院务会、党政联席会等,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若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席,每次扣罚当月绩效工资的15%。

(四)为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教职工休婚假、探亲假等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在请假期间须保持联系畅通。

(五)辅导员请假除本院系主要领导批准外,还需报学生处审批。

(六)教职员工个人工资总额的20%纳入绩效工资进行考核。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若遇国家或重庆市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关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2016年12月6日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单

姓  名

所在部门

请假类型

□病假 □事假

□产假 □婚假

□备案 □其他

请假时间

从      年    日至        日,共    天。

请假事由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分管领导审批

签字:                  

校长审批

                      签字:

注:此表交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汇总与当月考勤表一同上报人事处。

          其中,休产假的请假单应在休假后5日内及时报人事处备案。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销假单

姓  名

所在部门

销假时间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分管领导

审批

签字:          

校长审批

签字:        

注:此表交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汇总与当月考勤表一同上报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