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全站搜索
阅读: 更新时间: 2021-06-23 摄影:| 编辑:yuanyi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校务会、党委会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政联席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做好本单位教师职称晋升工作,强化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20191011日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并深化我校职称制度改革,完善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地评价学校教师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人社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9号)、《关于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教人发〔2018〕1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要从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岗位需要出发,推动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要不断完善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与激励作用,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的人才队伍。

第三条  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评聘原则;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原则;坚持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公开制度;坚持申报职务、评审材料、评审结果公示制度。

第四条  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加强职称评审过程监督,提高职称评审工作效率。

第五条  在确定的人员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坚持职称评审与聘任制度相配套,以用为本,评聘结合,稳步实施,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第六条  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在评价要素总体一致的框架下,分别就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类型教师,建立分类评价标准,注重师德,改进评价方式,完善评价方法,强化同行评价,提高评审的科学性。

第二章  评审指标

第七条  学校每年新评的职称指标由学校职称领导工作小组提出,报学校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随当年职称评审通知下达。

第八条  学校事业发展急需的高水平特殊人才,且业绩成果特别突出者,由所在单位和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以及3位以上同行知名专家推荐,报学校研究审定,申报职称可不占所在单位的评审指标。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以及学校和上级另有政策规定的人员,原则上评审指标单列,随当年职称评审通知下达。

第三章评审范围与权限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人事档案交由学校统一托管,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称(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一条  我校按评审指标受理高校教师系列(包含副教授、教授;教育研究、实验技术)职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包含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第十二条  会计、审计、工程、风景园林、工艺美术、图书资料等系列职称评审(考试),资格条件按照市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经学校评委会审议,按评审指标推荐到市级相应部门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参加考试)。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组建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包含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文简称评委会),负责学校职称评审工作,按《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职称评审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设置和管理。

(一)设置艺术组、综合组(含外语、艺术、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相关学科)等两个学科(专业)组。

(二)执行评委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2人,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担任,主要负责学校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三)执行评委从学校高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校级党政领导人数原则不超过三分之一(4人)。必要时,学校可从市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部分评审专家。

学校将组建的高评委专家库报经市教委审批同意后,再报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四)学校职称领导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简称职改办),主要负责职称评审相关文件的制定与下发、申报材料收集与审核、组织开展评审、结果汇报与公示、按要求上报备案、证书办理与发放、资料归档等工作。

(五)学校职改办负责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核),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职称申报推荐小组,由各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专业带头人、相关专业的专家为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职称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和人员择优推荐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高校教师、教育研究、实验技术等职称评审标准,详见重庆市《教育系统各系列职称申报条件》所列政策文件。

(一)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按照《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教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艺职人〔2019〕12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在学校未出台新的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前,按重庆市现行教师系列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1.《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167号)。

2.《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外语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164号)。

3.《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艺术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165号)。

学校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学校适时制定新的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并按相关程序公布后予以实施。

(三)计算机、外语、继续教育

由学校自主决定的计算机、外语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学校《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渝艺职人〔2019〕13号)文件要求执行。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职称评审包括公开职称申报信息、个人申报、院(系)审核推荐、学校审核受理、执行评委抽取、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备案、评审材料归档等程序。

(一)公开职称申报信息

根据上级职称评审相关要求与当年启动情况,学校发布职称评审通知,公开申报信息。

(二)个人申报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填报内容、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跨学科申报的申报人,实行对应学科委托评审制度。申报人根据本人实际从事专业情况,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推荐小组提出受理意见,报学校职改办审核后,送对应学科学校进行委托评审。

(三)单位审核及推荐

1.各二级单位申报推荐小组对申报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进行审核;对其师德师风、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严格执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二级单位审核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申报材料在本部门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

2.教务处对申报人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业绩进行审核,科研处对申请人科研业绩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论文、论著进行学术检索,并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二级单位按照“择优推荐”原则确定申报人选,并将最终推荐结果在本部门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二级单位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学校职改办。

(四)学校审核及受理

1.学校职改办负责对二级单位推荐的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材料不得提交评审,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人,并告知原因。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申报材料填写不规范;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5)其它不符合职称评审政策规定的情形。

2.学校职改办将各二级单位推荐的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和经审核的申报材料在学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同时在学校校园网及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布纸质材料公示地点、时间、材料内容等信息。

(五)执行评委抽取

学校按《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职称评审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渝艺职人〔2019〕14号),学校在高评委专家库中抽取执行评委不少于12人。

(六)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

1.学科(专业)组评议推荐

下设专业组的,各专业组对组内每个评审对象指定主审人,主审人提出主审意见。各专业组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对不同意推荐的需详细说明理由。专业组只有推荐建议权,不得代行评委会的决定权。

2.评委会评审

学校评委会在审阅申报材料、听取学科(专业)组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评议和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评议,评委会委员根据学校设置的评审指标,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差额评审。评委会评审会议出席成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否则评审结果无效。执行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评审须经应到会执行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投票规则如下:

1)评委会以无记名或实名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同意(不得弃权)或不同意;

2)如果投票结果未超过评审指标,评审须经应到会执行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3)如果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到会执行评委三分之二的人数超过评审指标,根据获得同意票数从高到低按评审指标通过;

4)如果排序到评审指标末位发生同票,对同票人进行第二次投票,根据获得同意票数从高到低按评审指标通过,获得同意票数需超过到会执行评委的三分之二;

5)同票的经第二次投票仍分不出结果,不再进行第三次投票,该评审指标作废。

召开评审会议前,评委会主任委员必须安排时间,组织评委会委员学习职称评审有关规定,与委员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

(七)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学校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和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八)评审结果备案

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经校务会审议,报学校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在1个月内将评审结果报重庆市教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及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由学校发文公布,发放职称证书。

(九)评审材料归档

学校将学科(专业)组评议专家名单及评议意见、推荐情况、执行评委名单、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表决结果等材料,留存至少10年,相关人员签字留痕,保证申报评审全程可追溯。

第十七条 委托评审(或以考代评)包括个人申报(申请)、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审核及公示、二级单位推荐小组推荐、评委会审议推荐等程序。具体操作按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通过人员的《职称申报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资格审核或评审未通过人员的《职称申报表》等涉及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结论的材料,由学校职改办保存一年后销毁;其他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材料退回申报者。

第七章  纪律与监察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纪律与回避制度根据《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渝艺职人〔2019〕14号)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个人诚信制度。申报人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做出承诺。如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申报者,一经查实,直接定为师德不合格,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评审已获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职称,收回已办职称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纪检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督督查。评审活动的全过程受学校纪检委员会监督。学校纪检委员会列席学校评委会会议并负责监察评审全过程;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对所在单位职称申报、资格审核、推荐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审核、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真实保证”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审组织及日常工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况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对评审材料的审核不负责任,以及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学校纪检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建立评委会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数、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应形成总结报告。

第八章  关于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示工作按照《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职称申报评审人员公示管理办法(试行)》(渝艺职人〔2019〕16号)执行。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或申报人对职称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实名向学校纪检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委员会接到投诉或申诉后,对涉及评审程序公正性等问题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结果,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意见应反馈给投诉者或申诉者;对投诉涉及学术评价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学校学术委员会接到投诉材料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结果,调查结果送学校纪检委员会或人事处,由学校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并反馈给投诉者或申诉者。

第二十七条  评审未获通过的申报人员,当年不进行复评;对符合职称复审情形的,在当年予以复审。

根据市人社局印发的《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渝人社发〔2015〕13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复审范围及流程规定如下:

1.复审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申报人可以申请复审:

1)未按规定程序评审的;

2)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等材料存在明显误判的。

2.复审流程

1)复审申请应在评审结果公布后2个月内提出,向评审办提交复审申请,说明复审理由和事项,逾期不予受理;

2)评审办收到复审申请并向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予以受理的,评审办针对复审事项组织开展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反馈给申请人。复审通过者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不予受理的,评审办应当以书面或适当方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第十章  惩处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一)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造假。

(二)论文论著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业绩材料造假。

(四)弄虚作假挂靠其他单位申报。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新进人员教师系列职称的考核确定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12号)要求的条件办理;从市外调入或引进人员教师系列职称的确认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01号)要求的条件办理。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按照重庆市教委相关规定,收取评审费,收费标准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5〕55号)执行。费用由申报人支付,并在二级单位推荐小组向学校推荐时同时交纳。

第三十一条  每年秋季集中开展一次,学校另行发文通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由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文件中涉及职称评审相关的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上级部门另有规定或出台新文件新规定,且本办法未予涵盖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20191011日